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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江苏省民政厅民政文化公益广告创意大赛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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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威客码头网    点击次数:2624    更新时间:2017-01-03    截止日期:2017-02-28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民政工作领域宽广,民政文化源远流长。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现代民政建设,挖掘民政文化资源,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赋予时代发展内涵,积极培育江苏特色的民政文化,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民政文化公益广告创意作品公开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更好地弘扬民政理念,传播民政文化、提升文化品位,营造文化氛围为宗旨,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引导提升民政文化公益广告设计创作水平,推出一批主题突出、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群众接受度高的优秀民政文化公益广告作品,为广大民政人凝神聚力,加油鼓劲,增强荣誉感和责任心,向社会公众传播理念,弘扬形象,提高美誉度和影响力。

二、宣传主题
重点围绕“民政为民”主题,聚焦敬老爱老、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传统地名文化保护、公益慈善、增强军人荣誉感、防灾减灾等6类与群众密切相关,能引发社会共鸣,对民政事业能够产生积极促进作用的选题,进行公益广告创作与宣传,为现代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活动时间
民政文化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时间为: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

四、征集范围和资格
本次征集活动面向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及社会各界公开进行,电台、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及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民政部门与电台、电视台联合制作民政文化公益广告作品。 

五、应征作品的要求
1. 本次活动征集作品为电视类公益广告脚本和广播类公益广告脚本两种形式,表达时长不超过60秒。电视类公益广告脚本必须包含完整的创意说明、故事画面、画面描述、声音描述、广告语等脚本信息。

2. 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必须是本人参与创作原创作品(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作者对作品有完整版权,未曾被任何机构或个人拍摄过成片的公益广告创意脚本。应征作品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应征资格,涉及法律责任由应征者承担。

3.以脚本作品来讲述感人故事,要善于从基层一线选取题材,内容紧扣民政宣传主题,积极向上,情景交融。

4. 提倡风格多样、百花齐放,可将各地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融入到广告脚本中来,可选取实景、动漫、乐曲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公益广告易于被不同受众群体接受和喜好。

六、评选办法
本次征集活动评审工作由活动组委会统一组织部署,采取组委会评审和专家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最终确定优秀作品名单。

(一)奖项设置
按照六类创意作品主题,每类初步择优评选4个电视类公益广告脚本优秀作品和2个广播类公益广告脚本,分别进入电视类和广播类一、二、三类作品终评。其中电视类优秀作品:一类作品2个,每个扶持资金6000元;二类作品4个,每个扶持资金4000元;三类作品6个,每个扶持资金2000元;优秀作品12个,每个扶持资金500元。广播类优秀作品:一类作品1个,每个扶持资金3000元;二类作品2个,每个扶持资金2000元;三类作品3个,每个扶持资金1000元;优秀作品6个,每个扶持资金300元。

(二)评审安排
本次征集活动评审分为初选、终评两个阶段进行。
1、初选阶段(2017年3月1日至15日):组委会首先对征集作品进行初选,评分后确定进入终评36个优秀创意作品脚本,其中24部电视类作品和12部广播类作品。
2、终评阶段(2016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分,并结合初选成绩确定一二三类及优秀类作品。

七、应征作品的提交
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连同作品脚本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jsmztg@163.com,邮件标题格式为“全省民政文化公益广告创意作品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
组委会联系人(收件人)
季静,025-83590425
报名邮寄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7号1205房间,邮编:210003
备注
信封正面请注明“参加全省民政文化公益广告创意作品征集活动”字样。
八、相关要求
1.所有应征作品均不退稿,请应征者自留底稿。
2.不收取报名费,来稿邮寄和作品制作等费用由作者自理。主办单位不承担参投稿件在邮寄途中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3. 本次征集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活动主办方有权以复制、拍摄、出版、发行、展览、放映、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参加征评的创意作品,在使用过程中尊重版权拥有者的署名权。
4. 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相关法律问题说明。

江苏省民政厅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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