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集任务 > 平面标识
2万元 南京江宁区司法局征集卡通形象、标识(logo)和宣传口号
0
信息发布:威客码头网    点击次数:1818    更新时间:2017-10-28    截止日期:2017-11-20
南京江宁区司法局征集
卡通形象、标识(logo)和宣传口号
 
    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主要承担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具体指导管理全区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律师、法治宣传教育、特殊人群教育管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强制戒毒后续照管)等职能。随着整个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的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局开展此次征集活动,提高“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品牌的亲和力,进一步提高江宁公共法律服务影响力,推动江宁法律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我们诚邀社会创作团体、个人参与此次征集活动。期待您大展才华,为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设计卡通形象、标识(logo)和宣传口号。
和小编一起来浏览下具体要求吧~~~
一、征集内容
1、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卡通形象征集
2、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标识(logo)征集
3、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口号征集
二、主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
三、征集范围
面向全国征集,不限单位或个人。
四、征集时间
1、作品征集:即日起-2017年11月20日
2、网络投票: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1月30日
3、公布时间:2017年12月4日
五、设计要求
(一)卡通形象、标识(logo)设计要求
1、卡通形象、标识(logo)要求紧扣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性质,充分体现江宁公共法律服务特色,深度挖掘江宁的区域文化内涵;
2、卡通形象、标识(logo)要求主题鲜明、构思巧妙、富有新意、内涵深刻,富有艺术感染力和视觉冲击力,具有较强的识别性、独特性和创意性;
3、卡通形象、标识(logo)应适于做各种延伸设计,利于进行宣传推广应用,可在网站、文件、宣传用品和媒体宣传等各种场合、载体上使用;
4、卡通形象应包括三视图(含:正面、正侧、背面),并为其设计至少三个能表现该形象特色的动作;
5、一件完整的应征作品应当包括设计图稿、名称、创作理念。
(二)宣传口号设计要求
1、以高度凝练的文字、准确的定位,展示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形象;
2、应语言简洁,朗朗上口,便于记忆与传播,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字数控制在20字以内,以个位数字为宜。
六、投稿格式要求
1、卡通形象、标识设计来稿可采用手工绘制和电脑绘制,并统一以电子稿形式(手工绘制须拍照上传)投稿。电子稿件要求:A4尺寸,JPG格式(分辨率达到300DPI 以上),作品照片不小于4M,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
2、所有作品都要附有500字以内的创意说明,阐述作品构思、设计理念、名称含义等;
3、电子邮件、微信留言均须以“卡通形象/标识/宣传口号+征集+姓名”为标题,并注明设计者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七、投稿方式
1、电子邮箱:jsnjjnsfxck@163.com;  
2、关注“江宁司法”微信公众号,并将作品发送至后台。
联系人:管侨  李欢
咨询电话:025-52183632
八、评审方法
由主办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对所有入围作品进行评审并打分,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九、作品奖励
此次征集活动共设置4类奖项:
1.卡通形象:设特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20000元,优秀奖5名,各奖励人民币1000元;
2.LOGO标识:设特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优秀奖5名,各奖励人民币600元;
3.宣传口号:设特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优秀奖5名,各奖励人民币500元;
4.网络投票最佳人气奖,卡通形象、标识(logo)和宣传口号各1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
获奖作品揭晓后,主办方将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江宁司法”、官方微博“江宁普法”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十、法律声明
1、所有应征作品必须为原创,未在其他征集活动中获奖或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应征作品凡涉及抄袭、盗用等侵权行为,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作者承担。
2、如稿件作品相同或相似,先投稿者优先(以收到作品时间为先后次序)。所有应征作品概不退还,创作者请自留底稿。征集及评选结果公布后,未获奖的作品即可自行处理。
3、主办方拥有获奖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和相关的一切知识产权。主办方有权对其进行修改,获奖者有义务协助主办方对获奖作品作进一步修改。作者不得将其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也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转让,否则,全部责任由作者承担。
4、如本次征集中无满意作品,最终采用作品可空缺奖项,由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邀请专业机构进行设计或另行征集。
5、获奖者参与本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税金自理。
6、本次征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所有。凡投稿参与者视为同意上述要求。
 
http://mp.weixin.qq.com/s/d8ErMbkj8lillgyo5BLTrA

0